教育中心負責人騙資助
上訴維持判九個月徒刑
【本報訊】一名教育中心負責人兼導師涉嫌偽造學員出勤紀錄騙取持續進修資助,被初級法院判處九個月實際徒刑。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裁定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審裁決。
案情指,被告為澳門某間教育中心的股東及唯一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雖然曾作出更名和更改持牌實體手續,但被告仍是教育中心的實際管理人並親自擔任多個課程的導師。二零一九年,該教育中心以“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向教青局提出開辦互聯網營銷課程及微信營銷培訓課程,並獲批准。
被告不僅安排大量授課時間僅有十分鐘的課程,並由其作為受薪導師,以便符合教青局的規定並獲得相關資助款項。更有學員在補課期間被要求在沒有填寫任何資料及上課時間的空白出席表上簽名,再由被告補填上課日期後,在該虛假的出席紀錄表上簽署作實。被告涉偽造文件罪成,被初級法院判處九個月實際徒刑。
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認為,作為受政府資助的教育機構,機構負責人核實學員的出席情況是最基礎的責任,包括監管課程是否正常開設、老師和學員是否正常上課等,出席表的最底部份具有負責人簽名和機構蓋印作實,等於需要有最後負責人的核實必要,被告不能以此理由把責任推卸給其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