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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琴澳融合法案生效

琴澳融合法案生效

助民跨境生活發展

負責審議《修改〈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及〈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的上屆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強調,委員會認為此法案非常重要,這是首部涉及琴澳規則深度融合的法案,屬創新的制度,為澳門居民、企業提供更大的生活空間、就業和就學機會。

黃顯輝表示,大部份委員認同修法的取向是配合設立深合區的初心,為澳門居民、企業有更大的空間生活、讀書及從事業務,有助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委員會非常重視法案的審議工作,認為法案是先例,值得日後琴澳規則深度融合、其它法案參考。

黃顯輝指出,委員會關注到法律執行及落實情況,包括澳門在深合區附屬學校如何體現優化聘請本澳居民的政策、教師薪酬是以澳門元或人民幣計算,透過澳門還是深合區銀行收取薪酬;委員會又關注到若出現勞資糾紛,監管部門屬澳門勞工事務局抑或深合區的主管部門。

法律生效後,辦學實體需與相關教學人員在澳門按照澳門勞動關係法簽訂勞動合同後,再以派駐形式安排其在深合區學校任職,因此,所適用的是澳門勞動法例及稅務制度。報酬以澳門元及透過澳門本地銀行支付。

委員關注到,在深合區澳人子弟學校任教的澳門教師是否會面臨雙重職業稅的問題?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回應指,不會出現雙重納稅的問題。相關的教師將按照澳門的制度繳納職業稅,深合區亦會給予相關人員首三年免稅的優惠。政府代表並承諾,會繼續與橫琴方面商討優化相關政策和規則。

今次修法目的是擴大澳門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相關法律的適用範圍,希望在深合區適用的教育制度,包括政府給予本地非高等教育的學生及教學人員的福利待遇、權利義務,尤其包括免費教育津貼、澳門教學人員專業發展津貼及其年資計算;相關勞資申訴及醫療保障亦適用澳門制度。另外,學校財政資源的調撥、學校的會計帳目和審計報告都會受到澳門相關的法例約束。

委員會認為,澳門辦學實體在深合區辦分校當中的法律事實、違規事實、違法行為等,應由一個部門管理,政府應通過法案清晰是由澳門部門還是深合區部門管理。

法案明確規定在澳門已開辦學校的辦學實體,在深合區開辦的澳門本地學制的學校,該等學校適用澳門的教育制度,享有同等待遇,包括免費教育津貼等。

濠江中學附屬橫琴學校開辦由幼一至小二共八班,學生二百五十六名。教師二十四名(當中四名是澳門居民)、職員四名、外判物管人員二十四名。該校需要向教青局申請相關許可及簽署協議書,並為在深合區學校任職的澳門學校人員簽署勞動合同及登記,以便他們享有澳門法律制度所提供的補助和津貼。

合作區辦學適用私立學校通則

教職學生享澳同等待遇

二零二四年九月,首間澳人子弟學校(濠江中學附屬橫琴學校)正式開校運作。政府為配合該校正式啟用,制定《二零二四/二零二五學校年度廣東省學校就讀學生就學財政支援》制度,為就讀該校的澳門居民學生提供該學年澳門免費教育津貼的支援。為了讓相關政策得以長期落實,澳門政府修改《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及《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並制定相應法案。

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表示,《修改〈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及〈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是把澳門的教育制度延伸至橫琴合作區的澳門子弟學校,希望實現兩地“軟聯通”和“心聯通”。(一)是確保澳門辦學實體在合作區開辦學校運作順暢;(二)是保障澳門居民、學生和教學人員在合作區學校享有與澳門私校同樣待遇。

柯嵐表示,在深合區開辦澳門學制學校,列為澳門學校的附屬學校,深合區學校適用“私校通則”(私框)。修改“私框”適用範圍擴大至澳門辦學實體在深合區開辦學校的教學人員,但僅限於根據《勞動關係法》與辦學實體簽訂勞動合同的澳門居民。並建議規定在深合區學校任職的澳門居民教學人員的報酬及公積金供款,不得低於同一辦學實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開辦的學校中同一教育階段、相同職級教學人員的最低報酬及公積金供款標準。

在修改《私立學校通則》方面,深合區學校同樣適用《私立學校通則》,從而使這些學校適用澳門教育制度的一般規定,包括通過一般制度申請學校運作資金。

但在深合區的澳門子弟學校不適用“私框”中關於教學人員的報酬及公積金供款支出佔學校固定及長期收入七成或以上的規定。(註:為了保障教學人員可獲得應有的薪酬福利,並有效引導學校合理運用公帑,“私框”明確規定學校須保證每個學年度“教學人員的報酬及公積金供款支出”佔學校“固定及長期收入的百份之七十或以上。 此外,“私框”亦規定教學人員應獲得與其職級相符的基本工資,以體現教學人員教育經驗的價值。)

柯嵐對此解釋,深合區學校教學人員的薪酬結構和人員組成與澳門有所不同。深合區學校會聘請內地教師,其薪酬可能低於澳門教師,因此七成支出未必能用完;深合區學校除了教學人員外,還需聘請大量輔助人員,如保安員、保育員等,這類人員的費用要求更高,三成費用未必足夠支付。因此,不宜硬性執行七成支出比例的規定。

在深合區的本澳教職學生享有澳門私校待遇
深合區內的澳人子弟學校均受法案統一規範

兩非高教法案修改後

容澳實體深合區辦學

五月下旬上屆(第七屆)立法會細則性審議並通過修改《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及《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法案已於六月一日起生效;該法案令橫琴深合區的澳門人子弟學校能夠沿用澳門的非高等私立學校教育制度。

負責細則性審議該法案的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介時指出,除了去年已在深合區開辦的澳人子弟學校外,未來澳門學校如在深合區新開辦附屬學校及其教學人員和學生,均適用與在澳門學校相同的教育法律制度。深合區內的澳人子弟學校的日常管理及運作,原則上均受《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的統一規範,同時確保不與內地法律互相抵觸。

根據法案規定,任職於澳人子弟學校的澳門教學人員將享有與在澳門學校相同的福利待遇。在澳人子弟學校就讀的澳門居民學生,享有本澳法律規定的資助和津貼。深合區的澳人子弟學校將適用非高等教育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制度,以及教學人員績效審核的程序等。

法案同時規定,任何在澳門的辦學實體均可以向教青局申請在深合區開辦附屬學校。在獲得許可後,須在法定期限內與教青局簽訂協議書,完成法定程序後,方可在深合區開辦學校。協議書內容包括為澳門居民教學人員按照澳門勞動關係法簽署勞動合同,此為首選項目。但教學人員亦可選擇簽訂內地合同,這由教學人員自行決定。

法案並規定在調撥資金辦學前,需要經教青局的批准;以監察學校運作資金作合理使用。針對已在深合區運作的第一所學校,法案為此設立過渡制度,確保其適用本澳教育制度。政府亦明確辦學需要優先聘用澳門居民,已要求教職員薪酬及公積金不可低於辦學實體在澳學校相同職級人員標準,以保障本澳教學人員。

對於法案中未有明確澳人子弟學校的澳門教師必須適用澳門勞動法?黃顯輝回應指,澳門居民教學人員在深合區工作時,可選擇適用澳門勞動法與辦學實體簽訂合同,並享有相關福利,但這並非強制性要求。

教青局與橫琴相關部門已就學校管理達成協議,民生事務局支持教青局管理澳人子弟學校,但若涉及重大糾紛,尤其是刑事問題,則按內地法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