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安委法案獲通過明確職責具判斷權
立法會在三月十九日細則性表決通過《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三十二名議員全票通過。法案明確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國安委具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及作出決定,並賦予有關決定執行力。
國安委職責包括研究落實中央有關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決策部署、分析研判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和規劃有關工作、推進維護國安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統籌落實國安審查工作等。
國安委的決定及意見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國安委的工作不受澳門其它實體或個人的任何干涉,工作信息不公開。
國安委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其他成員除了各司長外,將博監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及教青局局長等納入。法案亦設立國安委秘書處,以作為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法案亦規定了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國家安全技術顧問的職責,通過顧問機制,確保澳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能夠更好獲得國家的支持及指導。
在訴訟程序方面,法案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相關規定,引入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許可機制,例如法官認為某一訴訟存在國家安全利益保護的必要,應將有關案件資料送交國安委,如國安委決定該案件是存在對國家安全保護利益的必要,則法官應啓動相關機制。另外,在獲國安委確認的情況下,如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法官應決定不公開進行相關訴訟行為。
列席會議的保安司司長陳子勁表示,國安委法案的配套行政法規主要規範國安委秘書處的組織架構和運作,目前已基本完成,將送交行政會審議,以便與國安委法律同步生效。他又指,政府會向社會各界宣傳有關國安委和秘書處的職能內容,希望透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多層次、多維度向社會解說,將國家安全的意識深入民心。
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法案設立開支的特別制度,並建立相應的監控機制,規定每筆支出均須經由行政長官許可或在授權範圍內由國安委秘書長許可,而秘書長亦需在年底向行政長官遞交相關開支紀錄,由行政長官作出批閱。此外,政府每年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讓立法會知悉有關款項的控制和管理情況,而有關報告須予以公開。
政府亦制定《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行政法規,規範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以配合國安委法律生效。國安委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的秘書處,向國安委主席負責,在行政架構上直屬於行政長官,享有行政自治權。
秘書處編制共三十四人,設有秘書長(由保安司司長兼任)、兩名副秘書長、兩名助理秘書長,由行政長官任命,名單將會公佈;下設政策研究廳、風險防控廳、聯絡協調廳、宣傳教育廳及綜合保障廳,涉及五名廳長和二十四名人員,他們的身份均依法保密不作公佈。
另外,政府修改《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和《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包括廢止司警局保安廳與秘書處重疊的職權,並相應撤銷“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
國安委法案獲立法會全票通過,律師公會理事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法案通過標誌著澳門在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上邁出關鍵一步,回應澳門“一國兩制”進入新階段及國際環境深刻變化的需求。黃顯輝指出,法案的核心在於以法律形式,取代二零一八年制定的行政法規,對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性質、職責、職權及運作機制作更高層級的頂層設計與規範,有助構建更為穩固的國家安全屏障,以有效預防和抵禦外部勢力對國家安全利益的干涉,同時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中,有關加強國家安全體系和能力建設的要求。
澳門國安委是在二零一八年八月由時任行政長官崔世安公佈設立,並訂定其職責、組成及運作;相關的行政法規在當年九月三日頒佈。國安委首次會議在同年十月召開,會上就本澳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組織建設工作進行了討論,為將來開展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提供方向性指引。
到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底,中央人民政府作出批覆,同意時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賀一誠的報告,決定在澳門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和國家安全技術顧問。其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擔任,職責是監督、指導、協調、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特區公報在三月二十三日刊登《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配套行政法規《國安委秘書處的組織架構和運作》同日起實施。

五名司長任國安委成員
博監文、教局納入範疇
助防範化解非傳統風險
國安委法案在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期間,多位議員就法案提出不同的關注。有議員關注國安委增加委員的範疇及人數的原因?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回應指,法案建議五名司長均納入國安委成員,同時建議博監局、文化局、教青局長亦納入委員中,原因是考慮到博彩業是本澳非常重要的產業,以及鞏固社會對國家安全意識的認同與認知,教育及文化意識形態工作亦是重要陣地及培養愛國愛澳新一代的關鍵領域,因此有必要加入相關局級領導作為委員,以便強化文化、教育、青年等各領域履行維護非傳統國家安全的威脅。意味未來國安工作,一方面重視硬實力建設,另方面亦注重到軟實力構建,不單只有助防範化解非傳統安全風險,更能凝聚社會共識,確保長遠發展。
有議員問及關於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技術顧問的職權?。陳子勁回應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安委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及技術顧問,是落實中央對澳門特區全面管治權及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是重要的制度安排。設立由中央指派的顧問,目的是建立一個常態化、制度化的溝通及指導機制。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的職責包括監督、指導、協調及支持澳門特區開展的工作,確保特區在處理國家安全事務時能及時準確掌握國家層面的戰略意圖,以及決策的部署,避免訊息誤差,這並非對特區自治事務的干預,相反應是中央對特區履行憲制責任的有力支持及保障。
對於將國安委以法律規範的問題。陳子勁指出,國安委是透過行政法規設立,但隨着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深化及落實,以及近年國際形勢複雜多變,政府認為有必要將涉及國安委的設立以最高位階,即透過法律規範,以便更完全適應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及要求。
在特別制度及人員制度方面,基於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的開支,行政長官將來可以允許毋需經任何手續支付開支,或授權秘書長核准秘書處毋需經任何手續支付開支,但所有開支需要有記錄,以及年底需送交行政長官批閱。
對於國安委的意見及決定不予公開及不可申訴方面。陳子勁表示,處理國家安全事務時,往往涉及國家核心利益、機密情報等敏感資料或訊息,國安委的工作很多時具高度機密性及特殊性,因此有必要透過法律規範對國安委工作訊息的保密不予公開的機制,以保障國安工作有效開展。這種工作訊息不公開做法,亦是國際通行慣例。至於規定國安委決定及意見不屬於申訴或訴訟標的的安排,因為國安委所作出的判斷及決定,往往基於宏觀國家安全及政治考量,其意見及決定往往涉及到中央的決策及指示。無論是澳門特區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都無權審查國安委作出的意見及決定。
有議員要求解釋同步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中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安案件需得到特別許可的原因?陳子勁指,法案建議提出同步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規定律師參與涉及國安訴訟案時要獲得特別許可。新增制度絕對沒有刻意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只是要求當涉及國安類型的訴訟程序必須接受必要審查,以保國安利益不受損害風險,其實就是要建立“防火牆”, 來確保國家安全的底線。他舉例指香港亦就此問題曾出現爭拗,本澳今次借鑑經驗,使制度更完善,保障國安不會在訴訟中被外洩。

訴訟律師要特別許可
閉門審需國安委同意
國安委法案建議,涉及國安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須經特別許可的規定,政府強調屬個案審查,不影響律師執業資格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法案建議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需經特別許可。梁孫旭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國安委對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訴訟程序申請審查只屬個案審查,並非對律師的職業資格審查,因此不會影響律師在澳門從事職業的資格,亦不會影響其參與其它案件的訴訟行為;國安委的審查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假如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未能通過審查,完全可以選擇委託其他律師代替;即使當事人自己不能委託律師,當局仍會依據現行法例委任或指定訴訟代理人,充份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現時法院庭審屬公開審訊,當涉及國安的審訊,原則上亦是公開審訊,但若法官認為公開審訊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欲改為閉門審訊時,必需先徵詢國安委的意見,待確認公開審訊是否損害國家安全的利益。有關案件在國安委確認後,法官才可閉門審訊。因此,不會出現國安委認為有需要閉門審訊但法官卻認為毋需閉門審訊的情況,因為啟動有關機制的前提是需要法官認為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可能損害維護國家安全的利益。
就部份國安案件不公開審理如何確保審訊公平?法案中表明即使不公開審訊,嫌犯仍然獲得公平判決的權利並受到法律嚴格保障。嫌犯享有無罪推定、控辯機會均等、辯護及調查等刑事訴訟原則,亦可親自辯護或聘請律師辯護,無法自聘律師者亦會依法獲得委任或指定律師,以確保其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有關案件的判決宣讀會依法公開,但若涉及國家秘密等國安利益保障的內容則依法受限,不會對外公開。
國安委的組成範圍有所擴大, 法案在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討論期間,政府代表解釋是基於國家安全已不局限於傳統軍事等領域,還涵蓋經濟、文化、教育等類別,因此有需要擴大國安委組成,目的是為強化澳門特區在這些領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政府代表表示,將國安委秘書處規定為常設部門,除了現時的國安委辦公室職責外,將會增加組織展開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重大課題研究,協調開展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以及統籌推進維護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評估及響應等方面的職責,國安委秘書處的運作將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