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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律制度》諮詢普遍支持立法

私營醫構類型八改三

發牌程序一站式提供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在去年底開始審議《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案。首次的會議重點關注私營醫療機構的定義、發牌制度、運作模式及命名等問題。

該法案的立法原意是放寬私營醫療機構的准照制度,以推動大健康產業發展。現行私營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衛生中心、產院、護理中心、臨床分析實驗室、放射實驗室、診療中心或治療中心等多種類型。法案建議將醫療機構類別由現行的八類調整為三類,包括醫院、日間醫院及診所。

在發牌制度方面,法案建議醫院、日間醫院及多於一人的診所適用牌照制度,只有一人的診所則適用登記制度,相關登記與准照由衛生局局長發出。法案又建議醫院、日間醫院均採用准照制度。如只有一名醫療人員經營的診所採用登記制度,提交文件審查通過後即可獲登記;隨後再由衛生局對場所核查。政府代表認為一人診所的業務相對單一、風險有限。若個人診所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或涉及結構工程,可通過新增的“一站式”服務完成多部門審批,借助電子化平台與跨部門協調機制縮短流程。至於兩名或以上醫療人員經營的診所則實行准照制。

法案建議不再透過法律規範私營醫療機構應遵守的規格,而改為透過衛生局局長發出的技術指引,其指引將公佈在《公報》內。另外,醫院及日間醫院的保證金額將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診所則毋需再提供保證金。

未來發牌及登記程序的流程將集中由單一實體,即一站式服務機構負責,該實體負責所有程序及與其它相關部門的協調,申請人毋需為獲取准照或登記而與其它部門及實體溝通,藉此簡化相關申請程序。但其准照發出需要接受審議計劃及審檢委員會預先檢查,有關委員會的運作將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規範。法案建議審檢委員會由一名衛生局代表、一名土地工務局代表及一名消防局代表組成,並得因應發牌項目的內容加入一名旅遊局代表、一名文化局代表及一名勞工局代表,甚至可邀請其它部門委派代表。

法案建議未來私營醫療機構需設立技術指導,其中醫院技術指導需具備至少十年專業經驗,日間醫院為五年,且技術指導不得兼任不同機構的技術指導員。但法案未有明確准照持牌人能否同時擔任技術指導,也未說明技術指導是否為全職或兼職,以及執業年資是否需連續,委員會希望政府進一步說明。

在准照有效期方面,法案將現行兩類私營醫療機構准照整合為三類,即醫院准照、日間醫院准照,以及診所准照。保證金方面,醫院初步定為五百萬元,日間醫院採用階梯式標準,以一百二十五萬元為基礎,根據專科醫療服務數量調整。法案建議醫院、日間醫院及診所准照有效期分別為一年、兩年及三年,但委員會則建議將醫院、日間醫院、診所准照年期統一。委員會將等待政府提交修訂後的新文本,屆時再展開後續審議。

當局認為增設日間醫院可帶動醫療產業發展

倡設“日間醫院”

拓私營市場發展

衛生局於去年四月公佈,《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衛生局局長羅奕龍表示,建議增設介乎於醫院和診所之間的“日間醫院”類別。在“日間醫院”可以展開部份原先只能在醫院提供的非住院專科手術和醫療服務。(註:日間醫院是一種特殊的“部份住院”醫療模式,病人早上在醫院接受治療、復健訓練、團體治療等,晚上則回家生活。它主要收治症狀是已趨穩定的慢性精神病患、失智老人或需定期接受日間醫療程序的患者,屬於連接醫院與社區的“中繼站”,旨在幫助病人恢復社會功能、學習生活技能,並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羅奕龍指出,本澳私營醫療機構設立實施多年以來行之有效,但在醫療技術高速發展的時代,為了更好地適應醫療技術的進步及市場需求的變化,特區政府計劃優化現行制度,從而達到三點目的:(一)優化私營醫療機構牌照制度;(二)促進醫療行業發展;(三)推動醫療服務創新。冀望藉此進一步拓展私營醫療市場的發展空間,吸引更多投資與客源,為本澳醫療人員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帶動本澳醫療產業發展。羅奕龍又表示,希望通過日間醫院吸引投資與客源,為本地醫療人員創造就業與專業發展空間。初步建議適當放寬醫療廣告規管、建立一站式發牌程序等措施,優化營商環境,以促進本澳醫療業界開拓業務。

諮詢期內舉辦了五場諮詢會,主要諮詢包括牌照制度設計、機構的開設及運作要求處罰制度及過渡安排等。諮詢期間,與會者普遍認同本澳開拓更多元化的醫療服務,建議政府在制定規範時也要有一定的彈性;有意見認同適度放寬醫療廣告內容,在保障就診者接收正確醫療資訊時,更好地拓寬業界的宣傳空間;此外,亦有與會者認為對日間醫院的運作要有嚴格監管,以確保公眾的健康與安全。

去年七月,醫務委員會舉行第六屆第十二次全體會議,會上醫務委員會主席羅奕龍介紹《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總結報告和有關醫療廣告規範的具體方向,藉此收集各委員意見。

羅奕龍表示,有關諮詢工作相當順利,整體意見普遍支持有關制度立法。經綜合研究及分析後,衛生局吸納了部份建議,包括調整日間醫院擔保金分級機制、增加開設醫療機構場所選址範圍、調整醫院基本功能區設置要求、放寬更多醫療廣告內容、擴大外展醫療對象,以及優化醫院過渡安排等,希望通過社會廣泛參與和全面意見分析,進一步完善和推動私營醫療機構法律制度立法。

他強調,《私人醫療機構業務法律制度》法案、《廣告活動法》、醫療人員職業道德守則等均對醫療廣告有所規範。在確保居民取得正確資訊的前提下,共同建立一套凝聚社會共識和利民便商的醫療廣告管理制度。

諮詢總結報告包括社會各界對諮詢文本的意見和衛生局的建議,將進一步完善法案內容、制定配套指引、進行跨部門協調等後續跟進工作。與會委員認同有關建議的調整方向,並關注日間醫院可進行的手術分級,以及日間醫院與醫院之間的緊急轉診機制。

至於醫療廣告規範的具體方向,分別對醫療廣告的規管方向、適用範圍、刊登原則,以及比較廣告、自媒體及社交媒體等方面總結了專責小組的討論意見,並根據意見細化醫療廣告的定義和制訂醫療廣告白名單等。整體意見普遍支持有關制度立法,法案已交至立法會大會審議。

本澳增設介乎醫院和診所之間的“日間醫院”

調升醫療機構違法罰金

廣告需經衛生局長許可

《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案建議調升部份違法行為的罰金,例如衛生局正進行發出准照或登記的程序中,但私營醫療機構已提前向公眾開放。日間醫院及醫院可被科處罰金十五萬至七十萬元,診所則罰五萬至十五萬元;未有申請牌照(即非法經營),罰款為十萬至一百四十萬元。

私營醫療機構業務法法案建議將來可展開外展醫療、遠程醫療及先進療法。其中遠程醫療僅限醫院展開,法案建議暫適用於復診患者,患者不論境內外人士均可使用遠程醫療復診服務。初步建議遠程醫療與面診證明具有同等效力,可透過遠程醫療簽署發出的疾病、復康及病假證明。而外展醫療面向長者、慢性病患者和行動不便者,提供上門初診、復診等低風險醫療服務,满足居家醫療和社區照護的迫切需求。

先進療法只限於醫院及日間醫院可以展開,亦必須經審查和審批。對於未成熟的醫療技術會納入先進療法項目作考慮,建議涵蓋細胞、基因治療等生物醫學開發的技術、與內地生物醫學新技術的臨床研究,以及臨床轉化應用條例相關的定義和藥品等。

法案在審議期間,有委員提議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容許在診所內展開先進療法。但由於此問題涉及政策取向,有委員希望政府放寬申請場所至診所,以推動各類治療及大健康產業發展。但政府曾經表態,認為基於安全性和風險考量,建議先進療法只可以在醫院及日間醫院進行,對此持嚴謹的態度。

法案優化醫療廣告制度,經衛生局許可後毋需額外審批即可以宣傳。但明確禁止多項醫療服務廣告行為,包括禁止非醫療機構及非醫療人員展開醫療服務廣告活動、禁止對治療前效果或不同治療方法的效果比較、禁止以騷擾或脅迫方式限制就診者選擇醫療服務的自由。同時對醫療服務廣告的時間、地點、性質及用語等也作出禁止性規定。同時嚴禁非醫療機構、非醫療人員進行醫療服務廣告,非牟利醫療團體的服務性介紹除外。

行政違法方面,失實廣告的罰金為六千至三萬元,違反廣告招牌類別等規定的罰金為一萬元。日間醫院違反衛生、消防規定的罰金為五萬至七萬元,診所為一萬至三十萬元。

另外,有幾項違法行為的罰金調低,包括運作重大變動、未獲許可或未通報變更領導人員或醫療人員、未公開展示價目表、未遵守設施設備及人力資源相關規定等。

法案建議私營醫療機構需設立技術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