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澳社團逾萬二
僅六成維持運作
缺主責監管機制
本澳的社團數量已由特區成立時不足二千個躍升到現時的一萬二千四百多個,但只有約六成維持一定運作,另外近四成長期沒有運作,甚至在設立後從未運作。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現行規範結社程序及社團運作的法律在完善結社權保障等方面均難以回應時代發展需求,特區政府經過近兩年分析研究,並比較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再結合澳門實際情況,草擬《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政府希望新的社團法律制度能夠在充份保障澳門居民結社自由的前提下,進一步推動社團的設立與運作規範化,促進社團可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今次具體修法建議,需要規範選任程序及優化章程內容。在選任程序上,設立時須提交首屆機關據位人資料、該等成員的委任文件及其接受職務聲明,將設立行為規範化。章程內容上,細化機關組成及任期、會址、會議召集方式、資金來源方式及其使用規則等內容。章程修改上,經身份證明局網站公佈,公佈後即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毋需在特區公報刊登。會議方式上,會員大會的召集通知須在身份證明局網站公佈,訂明視像會議的合法性及運作要求,提升運作透明度。
身份證明局局長陳海帆指出,現行的制度缺乏統一主責部門及監管機制,未能適應社會發展及國際反洗錢的要求。諮詢文本提出明確主責部門負責社團設立及監管,建議統一由身份證明局處理社團設立的整個流程、對申請作出決定,以及作為已登記社團的監管主體,並設立專門儲存社團相關資料的資料庫,包括已登記社團、處於保證期間的社團、以及已經消滅的社團共三個資料庫。同時,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務”,將名稱審查、設立申請、登記等步驟整合,由身份證明局統一處理。
諮詢文本建議將社團設立及登記程序法定化,並明確日後設立社團的流程,若涉及醫生或律師等特定專業範疇,須提交專業能力證明;至於以“總會”或相同意思詞語為名稱設立社團,須有三個或以上與“總會”相關的社團同意加入。例如有意成立某同鄉總會,其屬會必需要從地理上相關,假設成立了廣東省同鄉會,便不能找湖南同鄉會成為其屬會。
諮詢文本建議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身份證明局可拒絕有關社團的設立。文本又建議對非營利、非政治性的境外社團在本澳設立分支機構進行規範,以及規範非本地人社團。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舉例說明,海外大學的校友會僅組織校友活動,與學校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因此不屬境外社團。
諮詢期由八月十日起至本月二十三日。在四場中小社團講解會中,發言的社團代表普遍認同及支持修法方向,多名社團代表認為修法有助保障居民的結社自由權利,為社會基層治理提供更透明及規範化的管理制度,營造良性社團運作氛圍。
身份證明局局長陳海帆總結時指出,結合不同行業的經驗提出各項意見及建議均極具參考價值,特區政府將全面疏理、細緻研究分析所收集的意見及建議,持續優化法案文本,提升法案科學性、針對性與可操作性,確保修法工作切合社會發展需求。

社團接受外來資助
需審查交業務報告
為防範外部勢力透過社團在本澳進行非法活動,《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規定如社團接受本澳以外的資助,除了需要將有關事實通知身份證明局外,經當局評估後仍可要求相關社團提交業務報告、帳目等文件及資料,並可要求其它公共部門及實體提供資料。
身份證明局亦可要求其它公共部門以及私人實體提供協助及意見,並可以就社團有關事宜發出指引或建議。如果出現違規的情節符合本澳現行法例規定,例如涉及維護國家安全、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等法例,身份證明局亦可透過其它職能部門的協助,取得社團的業務報告、帳目等文件及資料,主動要求國安委審查。若國安委收到有關訊息,亦可以主動提交資訊予身份證明局。
至於是否有懷疑的社團才需提交予國安委審查?當局是否會重新審查已設立的社團?黃少澤回應表示,審查的職責在於身份證明局及國安委,而非申請登記人自證符合國家安全。假如身份證明局有懷疑,可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審查,尤其對於已設立的社團,基於監管要求可要求提交資料。審查範圍不限於國家安全,還包括社團本身運作,或境外分支關係、非本地人等。若發現已設立的社團違反國家安全,身份證明局亦可主動提交予國安委審查。
今次修法亦建議完善社團消滅的機制(註:是指法律規定社團(法人)如何終止其法律人格、結束其存在並註銷登記的程序與法定原因),以《民法典》的規定為標準並作優化,當社團的存在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檢察院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介入,向法院請求宣告社團消滅,若請求由利害關係人提出,檢察院亦有權參加有關訴訟。
政府參照內地、香港、新加坡等地做法,建議賦權身份證明局在三個情況下可決定消滅社團,包括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認定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社團;不符合境外社團分支機構登記維持有效要件的社團;沒有在法定期間內作出補正的社團。文本亦建議身份證明局在網站公佈已消滅及註銷社團的名單,讓社會大眾清晰存續情況。
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指出,結社自由受澳門基本法保障,但行使權利時仍須遵守維護國安、公共秩序及保障他人權利自由等法律限制。特區政府在保障結社自由和社團自主的前提下,從設立標準、登記管理程序及統一監管主體等著手,確保社團受到有效、公平及合理監管,引導良性發展,平衡結社自由與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
身份證明局局長陳海帆指出,現時本澳有四成多的社團已經超過五年沒有提交資料,而諮詢文本建議引入行政權消滅社團,局方會先通知並給予補正期,若社團未有補正才會宣佈消滅其資格。有關決定可透過行政或司法途徑上訴,但如經國安委審查屬涉及危害國安而被消滅的社團則不得上訴。
另外,陳海帆表示,如社團在法定期內修改章程、變更社團據位人、加入或退出在境外設立的組織或團體、接受本澳以外的資助等,但並沒有通知身份證明局。又或在沒有合理理由下,在法定期內不按當局的要求提交相關文件或資料,可被科處行政處罰。

新法規範組成職能
完善程序運作規則
《社團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規範社團名稱和會址,名稱要具有識別性、真實性、關聯性,不得抵觸現行法例;會址需要設在澳門,一個地址最多只可被三個社團登記為會址,不得違反法規對地點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例如診所不可作為社團會址。
社團的創立人需要至少由七名人士組成,所有創立人均需為首屆機關的據位人(主要職位)。機關成員亦需至少由七名人士組成,包括會員大會主席一人、行政管理機關及監事會分別為三人,但不妨礙可聘請第三方執業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它具適當資格的專業機構履行監事會的職能。
創立人資格方面,需為成年人或已依法解除親權[註:創立人若未成年,必須透過結婚等法定方式(適用於年滿十六歲且未滿十八歲),在父母同意下提早脫離親權監護,具備獨立進行法律行為的資格]。這確保了創立人能對社團承擔完全的法律與行政責任;須為澳門居民或持逗留特別許可人士;具能力實踐社團的宗旨或從事章程中所訂定的活動;三年內未曾擔任因違法而被消滅社團的重要職位;未曾被判處五年或以上徒刑或未曾因違反國安法而被判刑。
針對現行社團法律制度的問題,政府提出了主要的修法方向,包括完善結社權的行使。澳門居民的結社自由受《基本法》保障,而具體的結社程序及社團運作規則,則由《民法典》及《結社權規範》共同作出規範。相關的法例實行多年,存在不少完善空間,例如在權利行使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社團設立的基本要求及要件,包括社團名稱的規範、創立人及機關據位人資格及人數要求,以及章程核心內容等。
為社團發展營造更優制度環境。建議對社團運作當中不規範、須補正及消滅等情況作出更明確的處理規定,以優化社團的管理效能。同時建議透過創設“休眠社團”處置機制,有效跟進及處理長期不運作的社團,減少管理上的行政成本,為社團發展營造更有利的環境。
另外,規範非本地人社團,對機關據位人或其他社員中的半數或以上為非澳門居民的社團作出明確規範。
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強調,健全的法律制度是實現良政善治的重要基礎,特區政府希望新的社團法律制度能在充份保障澳門居民結社自由的前提下,進一步推動社團的設立與運作規範化,促進社團可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