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建廢尾氣排放 涉環保兩法規頒佈

管理建廢尾氣排放

涉環保兩法規頒佈

【本報訊】特區政府公報昨日分別刊登《修改〈建築廢料管理制度〉》及《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兩個行政法規。環保局表示,會持續與業界進行溝通及普法,確保新修改的法規之有效落實和執行。

修改建築廢料管理制度法規,將於明年四月一日起正式生效。環保局稱,《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自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七日生效,法規生效後,對建築廢料實施按量按質的差異性處置收費制度,從源頭減少建築廢料的產生,至今總體施行情況暢順,同時本澳的整體建築廢料量過去數年相對於二零二零年減少了超過五成至六成,在源頭減廢方面成效顯著。

結合逾五年的實踐經驗,並配合“強化固廢管理,推動循環經濟”的施政目標,貫徹落實“源頭減廢,廢物再資源化"的固體廢物處理政策及“污染者自付”原則,特區政府對有關法規進行檢討及作出適當修改,包括加強對相關環保基建設施的管理及提高執法力度,增加納入例外的情況,調整保證金計算方式及增加傾卸費計算因素,優化條文表述,以及簡化了申請文件的要求等。

《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法規則於二零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環保局表示,考慮到除車輛排放外,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排放同樣是本澳的空氣污染源之一。為持續改善澳門的空氣質素,特區政府在完成前期研究及充份聽取業界意見後,制定了《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進一步保障本澳環境質素。

該行政法規適用於在澳門特區內,尤其是建築工地、澳門國際機場、貨運碼頭及建築廢料堆填區操作的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上述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不得超過稍後公佈的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保護局將負責監察法規的遵守情況,期望透過落實相關規管,持續改善本澳空氣質素。若發現違反相關法規,將科處相應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