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抽查確保合格
違規最高罰四十萬
升降設備的保養公司主要作日常保養及必要的維修,若發現對設備的運作構成嚴重危險的狀況,必須立即暫停設備的使用。法律規定,升降設備必須維修時,保養公司有義務以書面方式通知責任人維修細項。工務局會隨機抽檢升降設備,有關檢查費用由政府承擔,如檢查後發現有問題,有關升降設備需暫停使用,責任人亦可主動要求政府協助檢查,費用則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法律亦規定升降設備維修時,保養公司有義務以書面方式通知責任人,包括書面告知升降機的問題及需更換的零件等,需要有“白紙黑字”證明。若升降設備未有定期檢測或張貼有效的檢驗合格聲明書而繼續使用,責任人可被處罰最高十萬元。
升降機的保養公司及檢驗公司均需要由已具有電機、機電或機械專業資格的註冊升降設備技術員負責。保養公司須具備至少一名升降設備技術員,檢驗實體則須具備至少一名指導技術員及至少一名檢驗技術員。
工務局對升降設備運作有監察的職權,包括進行抽查及調查意外原因等。同時為保障使用者的安全,責任人、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各方應清晰其相關責任與義務,法律已明確不遵守規定的相關處罰制度;若違反相關規定的升降設備會被停用。
當局會對升降設備進行抽樣檢驗,若因升降設備故障而發生意外導致有人員傷亡,責任人或保養實體須立即停止有關升降設備的運作,並通知當局。責任人須按工務局的指示,聘請檢驗實體調查意外原因及評估升降設備的安全條件,編製報告及有關的維修和改善建議書,並在指定期間內向土地工務局提交,以釐清意外原因。
法律允許工務局人員執行職務時在毋須司法命令狀或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可進入樓宇特定的地方,包括樓宇共同部份、有經濟活動或對公眾開放的場所,以了解升降設備的運作。局方可對存在危險的升降設備發出維修或更改命令,並訂定執行的期間。
為確保法律有效實施,法律訂定不遵守規定的罰則,其中阻止工務局人員進入場地調查或不遵守暫停升降設備使用的命令,有可能構成違令罪;若撕除或毀壞局方張貼的公告,亦有可能負上刑事責任。法律亦訂定了相應行政處罰罰款,如將不具備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或檢驗及保養實體違反法定要求等,依據違反事項可被科處五千元至四十萬元的罰款,累犯者的罰款下限更會被提高四份之一。
除罰款外,升降設備的停用機制亦是推動責任人重視維修保養工作的措施。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未獲核准而安裝或更改的升降設備、不按要求維修或經局方命令停用等,責任人須停止使用升降機直至採取改善措施,符合要求才可恢復使用。
升降設備未完成年檢
無合格聲明可被停用
全澳升降設備應該於本周二(四月一日)之前完成首次年檢,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工務局表示,在管理公司、業主會或場所經營者等責任人的配合下,現時本澳大部份升降設備的年檢工作均已完成或已安排檢驗。當局提醒,仍未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的升降設備責任人應把握時間,盡快安排檢驗,以確保設備安全正常運行。
當局指,對比過往升降設備運作採取“自保自檢”的保養和檢驗形式,在新法律制度生效後,升降設備實行“保檢分家”,檢驗實體與保養實體互相獨立,且兩實體技術人員不可互相兼任,檢驗實體屬獨立第三方角色,檢驗結果更為公正及客觀。
保養實體透過與責任人簽訂合同提供升降設備保養服務,具體工作包括日常檢查、維護及維修,例如定期清潔機件、為機件上機油等工作,跟進故障或運作異常情況等。保養實體有責任將其識別資料、相關聯絡資訊、緊急電話、保養合同及到期日等展示於升降設備內部的當眼處。當發現升降設備要進行必要維修時,保養實體須書面通知責任人跟進;如發現對設備運作有危險狀況,必須立即暫停設備使用及通知責任人,完成相應維修工作,以確保設備符合安全使用條件才能重新使用。
檢驗實體負責為升降設備作檢驗、調查、編製報告及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根據規定,升降設備在完成登記投入運作前須作檢驗,其後也須由檢驗實體作每年一次的定期檢驗,透過一系列的檢查和測試,以確認升降設備符合規範。在定期檢查並核實升降設備符合規定的技術規範、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後,檢驗實體須發出及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張貼於升降機內部當眼處或電動扶梯入口當眼處,並通知土地工務局。
工務局提醒,升降設備年檢工作現正進入高峰期,當局已於部份仍未完成首次年檢的樓宇張貼通告,提醒責任人盡快安排檢驗,並持續透過政府相關部門、管理公司、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等推動升降設備完成年檢。針對少量沒有大廈業主委員會及管理公司等的大廈,局方正與政府相關部門及不同社團合作,推動責任人盡快完成升降設備的年檢工作。
局方呼籲,仍未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的升降設備責任人應把握時間,盡快安排檢驗。如未完成年檢的升降設備將被停用,而將不具備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責任人可被處罰。
升降設備法已生效
盡早安排首次年檢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規定,升降設備責任人(即管理公司、業主會或場所經營者等),必須聘請保養實體負責日常保養,以及聘請檢驗實體進行年度檢驗。在三月份法例生效前,工務局人員前往還未完成檢驗的樓宇張貼通告,提醒責任人盡快與檢驗實體安排檢驗工作,以便預留足夠時間跟進可能需要的維修整改,經檢驗合格後,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確保設備安全正常運行。
工務局表示,為確保升降設備運作安全,責任人需聘請保養實體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及檢驗實體每年至少對設備檢驗一次,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當局提醒法例已經生效,已投入運作的升降設備須於今年四月一日前按新法進行首次年檢,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若升降設備仍未進行首次年檢,應盡早安排檢驗,以便預留足夠時間跟進可能需要維修整改的地方。
根據規定,升降設備在完成登記後,須由檢驗實體進行每年最少一次的檢驗,以取得檢驗合格聲明書。責任人必須留意影響年度檢驗的項目,包括:為升降設備完成登記、與保養實體簽訂保養合同,以及符合相應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和安全條件。按照規定,檢驗合格聲明書的發出,取決於升降設備是否符合《升降設備的技術規範及質量保證準則》所指的“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
工務局在排查時發現有少部份升降設備的電氣安全裝置存有缺漏,包括“證實層門關閉的電氣安全裝置”、“檢查緩衝器正常復位的電氣安全裝置”,以及“檢查限速器繩斷裂或過份伸長的電氣安全裝置”等,上述裝置是升降設備運作安全要件,必須要立即維修整改,才能獲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
按照“檢驗規則”,該等電氣安全裝置如未有進行維修整改,將不會獲發檢驗合格聲明書,繼而影響設備的使用。當局提醒,有關必要改善的項目有明確規範,若期限屆滿仍未能完成,升降設備的檢驗需由每年一次縮短為每八個月一次。
工務局表示,《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規定升降設備在法律實施日起三年內,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要作必要的改善。當局解釋,法律規定的升降機必要改善項目包括涉及雙重制動系統、防止轎廂上行超速的裝置、轎廂門的機械鎖及防止關門的感應裝置等。
此外,工務局設立升降設備資料電子查照渠道,市民可以在局方網站以“檢驗合格聲明書編號”,或以掃描張貼於升降設備內“檢驗合格聲明書”上的二維碼,查閱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