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話坊

政府舉行五場業界諮詢座談會

餐飲業務法已生效

大幅簡化行政手續

立法會在三月份細則性通過《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大幅簡化行政手續,法案已於本月一日生效。法案貫徹“放管服”的改革理念,即簡政放權、 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現時澳門的餐飲場所因是否設於酒店內而由不同法律規範,法案維持此做法,酒店內餐飲場所仍沿用原有法律規範,酒店外的場所則適用於新法。法案重構了餐飲及相關場所進入行業的制度,在確保建築、消防和食物衛生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作出進一步放寬、簡化和完善相關場所的發牌制度。

現行法規下的餐廳、酒吧、飲料及飲食場所各自類別的牌照簡化合併為單一牌照,即不論餐飲場所的名稱、形式及規模,均由市政署發出統一的“餐飲場所”牌照。因應餐飲場所的規模不同,法案亦分別設立准照制度及登記制度。例如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且場所的裝修工程毋需獲發工程准照,則適用登記制度,一旦獲發登記證明便可對外經營。但如餐飲場所的實用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或者場所的裝修工程需申請工程准照,則適用傳統的准照制度。法案簡化了准照的申請及審批程序,減少參與程序的部門數目,並明確規定所有申請必需透過統一的電子平台進行,加快審批流程。

按照現行規定,如果餐飲場所位於世遺緩衝區,在裝修及申請准照時需要聽取文化局的意見,新法則簡化有關做法,規定如場所位於緩衝區內但非緊鄰文物或風貌街道,對場所的外部進行更改、保養及維修等裝修工程時,毋需事先諮詢文化局,從而簡化行政手續。為減輕餐飲企業的營運成本,法案亦規定將餐飲場所納入旅遊稅的豁免範圍。

法案明確規定餐飲場所應遵守配套法規規定的技術條件,尤其是關於建築、消防、衛生方面的條件,以確保場所在安全的狀態下經營。由於部份已獲發牌照的餐飲場所未必能夠符合新法的要求,為了使相關場所能夠繼續經營,法案設立了相應的過渡性規定。

至於是否會將攜帶寵物進入餐廳訂立指引?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法案並未禁止攜帶動物進入餐飲場所,是否允許寵物進入場所由商戶自行決定。若攜帶寵物進入餐飲場所,為降低食物受污染風險,餐飲場所須遵守市政署指引,包括食品處理區禁止動物;食品處理區與餐飲區須嚴格分隔;顧客與動物不得共用餐具;顧客和動物餐具須分隔存放及清潔。市政署會對此作監察,並在日常巡查時提醒場所負責人。

另外,有關餐飲場所技術要件詳情。黃少澤表示將從“簡單”和“必要”兩方面考量,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作規範,只保留經營場所的最低硬件要求,刪減現行訓令中關於衣帽間、能見度低的入口及專門作業入口等規定。

政府放寬簡化餐飲業申請審批

登記最快十二日完成

新條文防餐飲舖租霸

《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法案引入登記制度,對實用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餐飲場所,若毋需進行工程或有關工程可豁免發出工程准照,可使用簡化的登記流程申請開業,最快可在十二個工作日完成登記,大幅縮短申請時間。

政府希望優化餐飲業營商環境。在登記制度下,相關場所可簡單提交所要求的文件,在完工及取得合法證明後,便可對外經營,從而達到提速開業的效果。但日後配套的行政法規,將要求專業工程技術人員提交責任聲明書,透過引入專業技術人員的認證,確保獲發登記場所的設置能符合建築、消防等要求。

登記流程分兩階段,第一階段為文件審批(十個工作日),申請人只需提交最多七份文件;第二階段為發出登記(兩個工作日)。完成工程後則需向市政署提出竣工通知及提交三份文件。若不包括與裝修時間重疊的文件核驗時間,政府只需兩個工作日便可向相關場所發出登記證明,即最快十二個工作日可以完成登記。

但實用面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場所,仍需要實行准照流程。申請流程與過往相同,需經過事前圖則審批(提交最多十八類文件)及現場檢查環節(提交最多九類文件),在符合各部門要求後,方能獲發准照。准照審批時間從四十日縮短至約三十五個工作日。

至於經營外賣業務則毋需領取餐飲業相關牌照,但需要辦理登記;若同時經營外賣與堂食,則必須領取相關牌照。外賣場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若附近有擺放桌椅供客人進食,但未有領取相應牌照,將視為違法。

過往曾有餐飲店舖結業或退場後,經營者未有主動取消准照或登記的情況,因此法案引入條文處理餐飲店舖“租霸”的問題,建議業權人可向監督實體申請並舉證,證明店舖的准照或登記持有人喪失佔用相關地點的權利,以註銷餐飲店舖的准照或登記,有關條文目的是幫助業權人處理“租霸”問題。

另外,法案將餐飲場所准照及登記證明的有效期定為兩年,以減省商企的行政成本。在一般情況下,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文件,准照續期審批可由現時 六十個工作日縮減至三十個工作日。而政府考慮店舖放假的實際情況,建議除特別情況外,連續關閉九十日可被註銷准照或登記。

法案又提出調升行政違法罰金以加強阻嚇,建議非法經營科處 兩萬元至十五萬元;若更改場所間隔、設施、設備、隔油井規格,以及消防通道和出入口數量等,可科處一萬五千元至五萬元罰金。

全澳門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商舖有超過三萬一千間

放寬入行門檻

食安嚴管不變

面積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的商舖全澳門有超過三萬一千間,約佔商舖的百份之九十一。市政署發牌的飲食及飲料場所中超過六成面積在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新登記制度的影響層面、受眾面和受益面都比較廣。

優化營商環境小組在制定方案前已向業界及社團諮詢,充份聽取意見,日後將通過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放寬技術要件,降低入門門檻。但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強調,嚴格監管食品安全和衛生問題的態度不會改變,簡化目的只是進入行業的門檻,其它要求依然需要嚴格遵守。

至於舊店舖的轉手問題?市政署回應表示,“登記制度”雖無須審批圖則,但申請人在完成裝修後並在辦理登記前,需要提交圖則。當日後店舖轉手時,建議新申請人應先到市政署申請實況圖則並聘請專業人士到現場核對,尤其是店舖內抽油煙機的走向是否有變動和合符規定等,如發現圖則與現場不一致,需要與原經營者溝通確認。政府對此有相應的過渡方案,並認同應制定技術指引供商舖參考。同時強調簡化審批與安全監督並不衝突,相關部門仍然會巡查,食品安全等要求繼續執行,市政署亦應提前告知經營者注意的事項和要求。

在過渡性規定中,新增加規定,表明本法律關於餐飲場所設置地點的規定不適用於在法律生效前已獲發准照的各類餐飲場所。在過渡性規定中,新法生效前按舊法申請准照且處於審批程序的申請,將按“從舊從優”的原則處理。

政府將法案提交立法會前,已先後舉行了五場業界諮詢座談會,就《餐飲及相關場所業務法》的立法方向及其它檢討內容進行交流。參加座談會的人士就簡化餐飲業場所的規管制度、不同類型的餐飲場所設定不同的牌照申請流程、舊區商舖的工程及消防要求、便利加大電力設備的條件、明確申請牌照的技術要求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業界對法案提到的多項調整表示歡迎和鼓舞,相信能優化現有的經營條件。其中法案建議針對面積不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餐飲場所,在獲發登記證明後即可對公眾開放,做法能大幅簡化新投資者和新開業餐飲店舖的流程,降低門檻,對行業注入新血起鼓勵作用。

業界在“合法”與“安全”兩大原則下,認為終於可剔除部份與行業管理、安全無關,卻因此制約發展的舊規,強調澳門餐飲業也應緊跟內地創新思維,將澳門餐飲業管理與國際接軌,以符合當前市場發展需求。

餐飲業對新法案多項調整表示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