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台

責任

最近,鄰埠先後發生大狗咬死細狗、狗咬死人的悲劇。事件發生後引起社會關注及廣泛討論,人人都問究竟狗錯還是飼主錯?大多數人為死去的人和狗感到嘆息,也有人可憐施襲狗隻的身世,甚至爭論人畜共融的問題。上述事件實屬不幸,而現實中狗咬狗或狗咬人的確時有發生。本月中旬,澳門也發生兩名女童疑被狗咬及抓傷事件,需要送院治理。現場雖然未發現傷人的犬隻,但仍值得當局關注,事件亦已通知市政署跟進。

動物保護法生效多年,當年動保人士爭取立法,目的要保護動物不被侵害。有權利必有義務,法例對飼主的責任也有一定要求。根據《動物保護法》及《民法典》規定,飼主須注意及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其動物損害他人的生命、身體完整性、財產,或危及其牠動物的生命、健康。否則須就其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故意或疏忽飼養可加重責任。如飼主攜帶犬隻於公共地方走動時,沒有使用鏈帶牽引犬隻,即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科處二千元罰款。

現時犬隻大多被當成寵物照顧,得到飼主悉心愛護。然而,也有狗隻被粗養,所謂的看門狗,甚或採用放養放式,任牠周圍走。天性溫馴當然人見人愛,不過,總有怕狗的人,尤其見到大型狗隻或會產生恐懼。《動物保護法》規定,體重二十三公斤或以上的犬隻,外出時須由成年人伴同及佩戴口罩。但飼主可向市政署申請,讓犬隻接受評估考試,通過評估考試及獲市政署許可後,相關犬隻於公共地方及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走動時可豁免佩戴口罩。歸根結柢,飼主責無旁貸,也是減少涉及犬隻不幸事件發生的一大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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