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廢車輛禁進焚化中心 明年四月起違者罰一千

建廢車輛禁進焚化中心

明年四月起違者罰一千

【本報訊】政府修改建築廢料管理制度,新增禁止運載建築廢料的車輛進入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規定,並就有關行政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罰款,以進一步推動進行源頭分類及提高執法力度。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法規自明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政府表示,考慮到《建築廢料管理制度》生效至今已逾五年,為配合“強化固廢管理,推動循環經濟”的施政目標,貫徹落實“源頭減廢,廢物再資源化"的固體廢物處理政策及“污染者自付”原則,有需要對法規進行檢討及作適當修改,以完善本澳建築廢料處理和處置設施的管理及運作,提高法規可操作性和執法力度。為此,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

法規進一步完善建築廢料堆填區應遵的規則,以優化建築廢料堆填區的管理;將“用於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澳門城市清潔及垃圾收集清運服務的車輛”納入例外情況,不適用申請傾卸許可及繳付傾卸費等規定;為配合實務需要,調整保證金計算方式及增加傾卸費的計算因素;法規優化條文表述,以提高可操作性,並簡化申請文件要求,以配合電子政務的發展及達致便民目的。

環境保護局局長葉擴林稱,禁止運載建築廢料的車輛進入垃圾焚化中心,可保障中心的正常運作,違反者將被罰款一千元。他又表示,自二零二一法規生效至今,焚化中心共發現二宗違法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