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發動機排放標準
行政法規後年起生效
違反者最高罰款十萬
【本報訊】為更好保障本澳空氣質素及居民健康,政府制定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適用於在澳門特區內,尤其是建築工地、澳門國際機場、貨運碼頭及建築廢料堆填區操作的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違者最高被罰款十萬元,法規自二零二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完成討論《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行政法規草案。政府表示,為配合國家實現“雙碳”目標,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三五”規劃中有關“加強大氣污染綜合防治”的工作目標,特區政府按照相關環境保護規劃有序推動各項環保工作。過去已在控制機動車輛尾氣排放及工商業場所廢氣排放方面推出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為配合“綜合防治污染,構建綠色城市”的施政目標,特區政府制定本法規,對相關情況進行監管,以更好地保障本澳空氣質素及居民健康。
在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經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法規採用當中較嚴格的II類限值中的不透光法煙度(光吸收係數)限值作為本澳相關尾氣污染物排放的標準。有關標準將以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而環境保護局應每兩年對有關標準進行檢討。
監察及處罰制度方面,由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遵守情況,並對違反有關非道路移動柴油發動機機械的尾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者,科處二萬至十萬澳門元罰款;而對違反有關監察規定者,科處一萬至三萬澳門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