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交通法》大幅改動
違例「扣分」變「記分」制
新修訂的《道路交通法》,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在五月中與政府代表討論法案的新文本,且作出重大的修改。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政府建議將原有文本的“扣分制”,改為“記分制”,將所有駕駛者初始分值設為零分,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記分,累計超過十八分或以上將註銷駕駛資格。
法案又建議設立駕駛進修課程及“分值記錄自動消滅”的機制以扣減分數,但違泊並不列為記分範圍。李靜儀在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政府經考慮立法會及社會意見後,調整和完善法案,特別是設立專門章節規範“道路交通違法記分制”。
李靜儀引述政府介紹,記分制參考內地、香港及葡萄牙的相關制度,所有駕駛員初始分值為零分,將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計算不同分值,初步分為犯罪行為(記四至五分)、輕微違反(記二至三分)及行政違法(記一分)。
酒後駕駛按血液酒精濃度零點五至低於零點八,以及零點八至低於一點二,分別記二至三分。輕微違反行為中,例如嚴重超速、衝紅燈、逆駛、違規倒車等,亦會按其違反的情況記二至三分。行政違法行為包括,不聽從執法人員的指令、作出明顯危險駕駛操作的行為(例如特技駕駛),重型車在有交通信號標明禁止超車的橋樑、引橋或隧道範圍內超車,均記一分。
政府代表指出,新版的“記分制”與第一文本的“扣分制”有很大分別,包括適用的違法行為的範圍等,都是充份聽取社會意見而訂定。政府代表指會持開放態度,願意聽取社會意見,以尋求最大共識,以完善新版記分制;至於行人違規過馬路等內容仍未開展討論。
政府強調,記分不是額外處罰,而是基於已確定的違法行為,自動記錄一個相應的分值。政府並提出設立駕駛進修課程,以扣減分數。累計六至十二分可自願修讀課程,修讀課程可扣減三分;累計十三至十七分須於接獲通知起九十日內強制修讀,修讀課程可扣減兩分。如果駕駛員累計分數達到十八分或以上,或在無合理理由下未如期修讀強制性的駕駛進修課程,將會被註銷駕駛資格或宣告駕駛文件不產生效力。
進修課程需要自費,但具體金額暫未確定。初步建議修讀八個小時,未必需要連續上課,可選擇線上或線下修讀課程。但具體的課程大綱、規則和費用將統一由行政長官通過批示訂定。有關課程並非可以不斷修讀以扣減分數,不論自願修讀或強制修讀,政府建議兩年內只能扣減分值一次。
法案並建議設俗稱“清零制”,分數記錄將設自動消滅機制,有關分值紀錄自產生之日起計滿兩年自動消除。政府建議並非“一次全部分數清零”,每次記分為獨立分值,例如今年一月記五分,滿兩年後五分會被消滅,但其餘月份被記之分數,因未足兩年仍然存在。政府強調,記分制的目的是提高駕駛員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並對經常違反交通規則的駕駛員持續評估,改善駕駛員的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並回應執法的需求。
被問及法案能否趕及今屆會期結束前,即八月十五日前通過?李靜儀表示,一常會已編排至少四次會議繼續討論法案新文本,在完成政策討論後,下一階段將逐條條文審議,委員會將盡力爭取完成。
過馬路睇手機罰三百
刪踩單車戴頭盔條文
修訂的原文本“扣分制”《道路交通法》法案在二零二四年四月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交局指出,修改《道路交通法》目的是為了管理好交通問題,新法案唯一增加的是“扣分制”,並強調法案的底線是一定會有“扣分制”。當日有不少議員認為政府要清晰“扣分制”的立法原意和必要性,切勿“為扣而扣”。
除“扣分制”外,修訂案亦建議禁止行人過馬路時使用手機,違反者可被罰款三百元。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隨後將原文本大幅修改,在細則性討論修訂的新版本“記分制”《道路交通法》法案期間,政府明確行人橫過馬路時禁止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其它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違者與最初文本同樣建議罰款三百元。
政府明確行人橫過馬路時禁止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其它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 按現行法律規定,行人橫過馬路時須注意來車距離及車速,並在確保安全情況下盡快橫過馬路。法案新文本增加盡快“專心”橫過馬路的表述,以及增加“尤其禁止操作或觀看流動電話、其它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罰金與現行法律相同,違者罰款三百元。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指出,會上議員關注實際執行問題;亦有議員關注“專心”橫過的表述。她引述政府表示,無法盡數列舉在馬路上禁止的狀況,因此前提是行人橫過馬路時須注意來車距離及車速,以確保安全;明確禁止行人橫過馬路時觀看流動電話、回覆訊息,若只是接聽電話則不屬上述禁止的情況,政府認為新增的表述更清晰規範。
有傳媒關注到如何執法的問題?李靜儀表示,在一般情況下由警員在道路上執法,或因上述情況發生意外後判斷行人的有關行為。委員會暫時未就執法的問題作具體討論,會上亦未有討論會否透過“天眼”執法,或待之後再作討論。
新文本亦規範正確使用輪椅及其它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應僅供使用者自身使用,不應對第三人構成危險,並不得搭載他人,同時明確機動輪椅或類似設備禁止非行動不便的人士使用。
政府代表解釋,行動不便人士是指先天或後天因素導致行動受限,須要依賴輔助工具或他人協助進行活動,不妨礙衛生部門的專業意見;輪椅使用者等同行人,須要按一般行人橫過馬路的規定,違者有罰則。但委員會希望政府多向相關持份者、團體了解使用情況及意見,政府表示會在關愛行動不便人士或殘疾人士的基本權利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通行安全作出平衡。
對於法案最初文本建議腳踏車駕駛者及乘客須佩戴頭盔,李靜儀表示,政府經聽取意見後,刪除有關條文;摩托車駕駛者及乘客維持須佩戴符合標準的頭盔,並維持現有罰則。
另外,政府建議引入條文,清晰遇到車輛故障或交通事故時的處理方法。若發生交通事故涉及他人死亡、明顯受傷,牽涉的交通事故者要在現場通知執法人員,且停留在該地點直至執法人員到場,如因交通事故自己無法通知則除外。如僅涉及財產損失、無人傷亡時,牽涉交通事故者要現場通知執法人員,或立即在現場向其他涉事方提供身份資料、有效的聯絡方法等;至於車輛無法開動、壞燈如何處理的問題?文本優化條文,建議盡可能在附近安全地方等待救援。
將他人鐵馬移位罰千五
醉毒駕拒測試同記5分
一常會正討論“記分制”的《道路交通法》法案新文本期間,政府建議若有人在合法的電單車泊位,將他人已停泊的電單車移離,可被罰款一千五百元。政府代表指曾收到市民投訴,泊在合法車位的電單車被人移離至禁止泊車的地點,交局希望清晰罰則條文,警方將透過調查取證處罰違法者。
文本亦建議加強在巴士站前後十米以內泊車的罰則,由現行三百元調升至九百元,希望避免有駕駛者將車輛泊在巴士站範圍,對巴士上落客造成影響,而現在巴士站停車罰款為三百元。
政府於二零二三年底向立法會提交修訂的《道路交通法》法案文本時,建議加強對部份違法行為的懲處,包括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的處罰。至於在無合理情況下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測試、血液酒精測試或醫生檢查,又或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測試,法案建議對初犯者及累犯者科處的刑罰提高至與“醉酒駕駛罪”或“受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影響下駕駛罪”相同。
今次大幅修改的新文本亦針對“醉駕”及“毒駕”的違規行為作出討論,並建議將“醉駕”及“毒駕”記五分。對於無合理理由拒絕呼氣酒精測試或血液酒精測試者,將處以加重違令罪,禁止駕駛一至四年,罰則與醉駕看齊。
但如果涉事駕駛者在最初時拒絕酒精呼氣測試,但最終被確認是“醉駕”行為,是否各記五分?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最終記分情況需要依據確定的違法行為數量作記錄。法案有詳細列明相關分值規定,針對“醉駕”行為將記五個分值,拒絕酒精測試同樣會記五個分值,而輕微違反行為則記兩至三個分值等。法案訂明“記分制”各項分值,但最終記分值需視乎法院的判決確定,按相應違法行為計算。
新文本又建議增設“妨礙記分公正”處罰,適用於涉輕微違反和行政違法駕駛行為之記分“頂包”或相關教唆促成,可罰款一萬二千元至兩萬四千元。
法案原文本建議新設“袒護駕駛員”罪的條文,並規定違法駕駛員意圖尋找他人頂包可被處罰,即使犯罪未遂亦可被罰。但政府代表指出,上述條文具有犯罪性質,與現行《刑法典》的“袒護他人”罪不協調,為此政府經考慮“記分制”屬於行政管理措施,決定修改訂立輕微違反性質的“妨礙記分公正”處罰制度。
新建議是將意圖代替違法駕駛員所承擔的分值記錄,或教唆促成幫助他人毋須承擔分值記錄者,視為妨礙記分公正,可科處一萬二千元至二萬四千元;並有累犯加重條款。
政府建議,如有關“頂包”涉及犯罪行為就會採用《刑法典》中的“袒護他人”罪跟進處理,若“頂包”只涉及記分方面的,則用“妨礙記分公正”去處罰,屬兩種“頂包”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