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台

冥頑不靈

本澳廟宇向來香火鼎盛,除傳統宗教信仰植根居民之外,古廟也是澳門的寶貴文化遺產,每年吸引不少外地信眾或旅客前往祈福。自文遺法生效後,政府進一步加強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包括廟宇管理,尤其消防安全巡查,那怕是廟宇建築物內外都不能隨便和任意改動。不過,負責廟宇大小事務的管理實體對於建築物本身的保存和維護卻有自己一套,有時甚至與法例規定存在衝突,你有你規管,我有我修整。

近日,中級法院就一宗廟宇改動導致文化價值受損的上訴案作出判決,裁定有關法人團體販訴,罰款二十萬元。相關改動涉及包括於壁畫裝上金屬條、更改通道牆身飾面顏色等,且工程未申領准照。值得一提的是,法庭重點指出,儘管改動中沒有發現是故意損害文化遺產的證據與跡象,但保護文化遺產的義務與依法實施工程或工作的義務之間並不存在衝突,有關方面完全可以先領取准照後施工。要是全心為廟宇,更應前事多溝通協調,聽取權限部門意見。

事實上,有關廟宇已非首次發生類似事件。過去曾因加建僭建物及其它拆除工程,被發出工程禁制令,惟工程持續進行,廟宇相關負責人亦因加重違令及加重毀損罪成被判刑。有關廟宇被文局評定為「紀念物」,具有重要文化價值的建築物。按文遺法規定須先取得文化局具強制性及約束力的意見,工務局才可發出工程准照動工。雖則我佛慈悲,有人卻冥頑不靈,一而再對受保護的廟宇進行違法工程,為的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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