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之名人錄——王寵惠(完)
外交風雲中的法律巨擘與國家脊梁

484-01中方在聯合國憲章上以中文簽字(互聯網圖片)

484-02王寵惠墓碑(互聯網圖片)
1937年3月3日,一個對中國外交史具有特殊意義的日子,王寵惠在原外交部長張群辭職後,再次受命擔任這一要職。此時的中國,正處於抗日戰爭最為艱苦的四年,王寵惠以堅韌不拔的意志,堅守在外交戰線上,直至1941年4月10日,成為1949年以前民國政府任職時間最長的外交部長。
在任期內,王寵惠不僅處理了大量繁雜的外交事務,更在國際舞台上展現了中國外交官的風采。1943年11月21日,他陪同蔣介石抵達開羅,出席具有歷史意義的開羅會議。作為中方代表團的重要成員,王寵惠操持著日常事務,負責政治議題的會商,並承擔起與美英聯絡的重任。
在會議期間,他憑借出色的國際法知識和英文能力,以及豐富的外交經驗,為中國國家利益保駕護航。在擬定《開羅宣言》的過程中,王寵惠展現了他作為外交家的智慧與勇氣。面對英國代表對宣言草案的修改,他敏銳地察覺到其中可能對中國領土權益造成的損害。當英國代表將「滿洲、台灣、澎湖當然歸還中國」改為「滿洲、台灣、澎湖當然必須由日本放棄」時,王寵惠立即提出嚴正交涉。他據理力爭,指出這樣的修改只會讓日本放棄而不明確歸屬,將引發中國人民乃至世界人士的困惑,使會議公報失去意義和價值。
王寵惠的論點不僅符合國際公法原則,更關乎中國的核心利益。他巧妙地利用了當時美、英、蘇之間的微妙關係,最終迫使英國做出妥協,保留了宣言中「滿洲、台灣、澎湖當然歸還中國」的明確表述。這一勝利,為維護中國領土完整和戰後遠東格局奠定了堅實基礎。
1945年,隨著日本的戰敗,國際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王寵惠雖已身患嚴重高血壓,但仍堅持參加舊金山會議,為中國在國際舞台上的發聲貢獻力量。在討論國際法院規則的法學家會議上,他積極參與討論,為聯合國憲章的最終擬成付出了辛勤努力。
經過兩個月的艱苦工作,聯合國憲章得以完成,其中中文文本由王寵惠親自修正與潤色,成為各譯本中最早完成的版本。1945年6月26日,王寵惠代表中國在聯合國憲章上以中文簽字,標誌著中國正式成為聯合國締約國和常任理事國之一。
晚年的王寵惠,依然活躍在國家的政治和法律舞台上。他參與了中華民國憲法的修訂工作,對憲法的通過和施行寄予了極大希望。為了普及憲法和法律知識,他慷慨捐贈了自己的法律圖書給上海法學院和同濟大學。
面對1949年的歷史抉擇,王寵惠拒絕了留在香港並持有英國護照的建議,堅持了自己的道德原則。他堅定地說:「我早年追隨國父孫中山革命,旨在推翻滿清,打倒帝國主義。我最痛恨的是依附外國勢力。」最終,在蔣介石的多次催促下,他選擇了前往台灣,繼續在司法機構擔任最高首長,為台灣的法治建設貢獻力量。
1958年3月15日,王寵惠因肺癌病逝,享年77歲。王寵惠的一生,是追求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法治建設的一生。他以自己的智慧和勇氣,在國際舞台上捍衛了中國的主權和尊嚴;他以自己的堅守和奉獻,為中國的外交和法治事業樹立了不朽的豐碑。(完)
中國之最(八十一)
世界首個沙漠鐵路環線——和若鐵路(一)

488_07:和若鐵路首發列車(新華網圖片)
在中國西北的塔克拉瑪干沙漠腹地,曾被稱為「死亡之海」的荒漠中,一條鋼鐵巨龍蜿蜒穿行,將昔日的阻隔變為通途。2022年6月16日,隨著和若鐵路正式通車運營,這條全長825公里的鐵路與現有的格庫鐵路、喀和鐵路、南疆鐵路相連,形成了總長達2,712公里的環塔克拉瑪干沙漠鐵路環線,成為世界首個沙漠鐵路環線,標誌著新疆南部地區交通歷史的新篇章。
和若鐵路西起新疆和田地區和田市,東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縣,穿越塔克拉瑪干沙漠南緣,全線設有22座車站,其中11座開辦客運業務,6座兼辦客貨運業務。這條設計時速120公里的國鐵Ⅰ級單線鐵路,歷經三年半建設,於2022年正式通車。通車後,和田至若羌最快僅需11小時26分,至庫爾勒17小時50分,至烏魯木齊24小時23分,大幅縮短了南疆地區與內地的距離。
更為重要的是,和若鐵路的建成使環塔里木盆地鐵路實現「閉環」,填補了中國西部鐵路網的重要空白。過去,洛浦、策勒、于田、民豐等縣及且末縣等地長期不通火車,民眾出行依賴汽車轉乘,耗時長、成本高。如今,火車直接開到家門口,不僅節省時間,也大幅降低經濟負擔。以民豐至烏魯木齊為例,乘火車最低僅需152.5元,極大減輕了民眾的出行壓力。
沙漠中的工程奇蹟:技術創新應對極端挑戰
和若鐵路是典型的沙漠鐵路,全線534公里位於風沙區域,佔比達65%。在這樣的環境中施工,建設者面臨風沙危害、自然條件惡劣、用水困難等多重挑戰。為了克服這些問題,建設團隊創新應用了一系列新技術、新工藝。
在風沙最嚴重的地段,鐵路採用「以橋代路」方案,修建了總長達40公里的過沙橋,讓風沙從橋下穿過,有效減少對鐵路的影響。其中,依木拉克特大橋是全線唯一一座全沙漠地形施工橋樑,其建設過程充滿挑戰,但也展現了中國鐵路建設的技術實力。
此外,建設者還採用無縫線路施工技術,實現「千里一根軌」的壯觀景象。鋼軌由標準軌焊接成500米長的鋼軌,再在現場依次焊接,形成整體。為避免溫差對鋼軌熱脹冷縮的影響,建設者選擇在夜晚進行焊接作業,確保工程質量。這項技術突破不僅提高了旅客乘車的平穩性與舒適度,也延長了軌道使用壽命。
「沙漠修鐵路,治沙要先行」,這是和若鐵路建設的核心理念。在鐵路建設初期,建設者同步推進風沙防護工程,這在中國鐵路建設中尚屬首次。
為防止風沙侵襲,建設者採取工程防沙與植物防沙相結合的方式,在沿線修建草方格近5,000萬平方米,相當於7,003個足球場大小。同時種植梭梭、紅柳、沙棘等灌木和喬木近1,300萬株,林帶覆蓋面積超過11萬畝。為解決灌溉難題,建設者引進智能化農業灌溉系統,打井131口,通過手機App即可操控灌溉。
這條300多公里的防風固沙帶,如今已綠意盎然,成為保護鐵路安全運行的「綠色長城」,也為生態治理提供了寶貴經驗。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488-03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示意圖(互聯網圖片)

488-04侯景畫像(互聯網圖片)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以其獨特的寓意和生動的典故,流傳千古,成為警示後人不可忽視事物間相互聯繫的重要箴言。此話源自東漢應劭的《風俗通義》,其背後蘊含的哲理,跨越時空,至今仍熠熠生輝。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字面意思清晰而深刻:當城門不幸遭遇火災,人們為了撲救大火,紛紛從護城河中取水,導致河水乾涸,河中的魚兒因此遭受無妄之災,最終死亡。這一場景,不僅是對自然災害與人為行動相互作用的直觀描繪,更是對世間萬物普遍聯繫、相互影響這一哲學原理的生動詮釋。
該成語的典故,流傳著兩個版本,均以宋國為背景,展現了不同情境下,城門失火如何間接導致池魚受害的悲劇。一版中,池仲魚,這位居住在宋國城門旁的居民,因城門失火而家破人亡,自己也在搶救財物時不幸喪生,成為直接受害者。另一版則更側重於描述護城河中魚兒的無辜受害:城門失火,人們為了救火,不斷從護城河中取水,最終導致河水乾涸,魚兒無一幸免,全部旱死。
這兩個版本,雖細節有所不同,但核心寓意一致,均揭示了事物間複雜而微妙的聯繫。
「城門失火殃及池魚」不僅是一個歷史典故,更是一種深刻的哲理思考。它告訴我們,在這個紛繁複雜的世界中,沒有任何事物是孤立存在的。看似毫不相干的城門與池魚,在特定情境下,卻產生了緊密的聯繫,一方遭遇不幸,另一方也難以幸免。這種聯繫,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但無論如何,都提醒我們要以全面、聯繫的視角看待問題,不可孤立地、片面地分析事物。
歷史上,南北朝時期東魏與梁朝的戰爭,便是對這一成語現實意義的生動註解。東魏大將侯景的叛亂,如同城門失火,而梁朝接受侯景投降的決定,則無異於從護城河中取水救火,最終引發了更大的災難——侯景發動叛亂,導致梁朝多年政局動蕩,百姓遭受戰亂之苦。這一歷史事件,深刻揭示了「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哲理,即一時的短視行為,可能帶來長遠的負面後果。
在當今社會,「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哲理依然具有強烈的現實意義。面對全球化的挑戰,各國之間的經濟、政治、文化聯繫日益緊密,一個國家的政策調整或突發事件,都可能對其他國家產生深遠影響。因此,我們需要更加註重國際合作與協調,共同應對挑戰,避免因為一時的行動而引發連鎖反應,造成不可預測的後果。
澳門航空史_85
非凡航空事件揭制度與執行缺陷
非凡航空
非凡航空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廉政公署在接到舉報後,對該事件展開深入調查,從刑事、行政及紀律三個層面,全面細緻地認定了非凡航空及其管理層、工商基金以及相關行政部門人員的責任,揭示出事件背後制度與執行的雙重缺陷。
在刑事責任方面,廉政公署經嚴謹調查後認定,非凡航空在貸款前後均正常經營,申請援助時經濟環境惡劣,且無充足證據表明股東或管理層以欺詐手段獲取貸款,不構成《刑法典》的詐騙罪。非凡航空向工商基金出具的本票符合《商法典》票據要件,與「簽發空頭支票罪」要求的「支票」性質不同,亦不構成此罪。管理層向公司提供私人借貸、抵押資產等行為,無證據顯示其故意使公司破產逃避債務,不構成蓄意破產罪。破產程序中,也無故意損毀財產或偏袒特定債權人等行為,不構成損害債權人罪與袒護債權人罪。此外,無證據顯示有人向行政部門行賄,不構成行賄罪。
唯一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是《刑法典》的非蓄意破產罪。調查發現,非凡航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核的財務賬目,破產卷宗文件散亂、會計記錄不完整,管理層違反《商法典》公司記賬義務。然而,根據《刑法典》,該罪需經債權人在破產宣告後三個月內告訴方可啟動刑事程序,而相關告訴權未被行使,已因時效屆滿而消滅,最終無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廉政公署未發現工商基金、經濟局、民航局等部門人員(包括時任行政長官與經濟財政司司長)接受或承諾接受利益,不構成受賄作合規範行為罪。結合當時經濟環境與政府對澳門航空的援助情況,無證據顯示相關人員在決策中存在偏頗或濫用職權,不構成濫用職權罪;亦無故意違反法律損害政府利益行為,不構成渎職罪。
在行政違法與紀律責任層面,問題極為突出。首先,法律依據嚴重不足。工商基金審批非凡航空貸款時,僅引用《工商基金組織法》作為依據,而該法規未對非中小企業大額援助的審批程序、條件作出明確規定。當時適用於非牟利機構的批示與適用於中小企業的行政法規,均不適用於非凡航空,審批行為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的合法性原則。
其次,審批過程缺乏應有的謹慎性。工商基金管理委員會5名成員中,除經濟局局長與財政局代表外,其餘3人均來自經濟局,且均承認對航空業運營與財務缺乏專業知識。雖有法律規定可邀請專業人士列席會議或成立評審委員會,但管理層以「不適用中小企業援助計劃」「需從速處理」為由未予落實,導致審批過程流於形式。
再次,貸後監督完全失效。工商基金未對非凡航空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有效監督,未發現其將部分貸款用於償還私人債務;對擔保人鷹揚航空控股的財務狀況未進行任何盡職調查,僅依賴其背書本票便持續批准貸款;經濟局、工商基金、民航局之間未建立協作監督機制,任由非凡航空長期不提交財務資料與資金運用報告。
最後,公職人員未履行應盡的職責。工商基金管理委員會(尤其是時任主席)明知審批缺乏法律依據,卻未開展法律研究;未主動邀請航空業專業人士參與評估;對非凡航空與鷹揚航空控股的財務狀況審查不嚴;面對企業多次違約仍未採取風險控制措施,違反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熱心義務」與行政法規定的特定义務,足以構成紀律責任。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則錯誤適用法律,直接批准超出自身權限的500萬元貸款,且未履行監督職責,未要求工商基金嚴格審查企業財務與擔保人狀況,甚至曾要求加快審批進度,對事件後果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然而,由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紀律程序時效為3年,廉政公署2018年開展調查時,相關違紀行為已過時效;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典》,對可撤銷行政行為的訴權最長為365日,亦已過時效,最終無法追究相關人員的紀律或行政訴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