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廉署修改組織法獲通過
清晰權限及調查員制度
廉政公署組織法已在去年十月生效,法律中清晰廉署的任務及工作範圍,包括與貪污相關聯的經濟財務犯罪;並明確把俗稱“回頭看”的“再度審查機制”納入廉署權限等。
至於廉署如何利用“回頭看”制度,減少部門被調查後“意見接受、態度照舊”的情況?時任廉政專員(現任保安司司長)陳子勁當日回應表示,“回頭看”的制度,涉及廉署在處理行政申訴個案時對行政部門的介入程度,強調廉署是監督機構,角色與行政部門不同。他認為廉署提出意見及勸喻後,不應由廉署去承擔部門回應態度的後果。他指出,部份投訴混淆行政違法與政策合理性的問題,希望大眾能區分兩者的不同。
若涉及違法問題廉署定會依法作出跟進,但若涉及政策的修訂則不屬於廉署職能的範圍。陳子勁指出,絕大部份部門有配合廉署的意見作出改善,廉署及其它行政部門逐漸建立良性、健康的互動關係,相信未來“回頭看”的機制會朝着健康的方向發展。陳子勁承諾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會不斷提高辦案效率,部份涉及社會爭議較大的個案,是由於需較謹慎及投入更多時間調查,重申廉署辦案始終秉公辦理,並無怠慢。
陳子勁在法案獲一般性通過當日引介法案時指出,廉政建設是社會公平和諧發展重要基石,國家致力建設廉潔、透明、公正社會過程中,廉政工作擔當著重要角色,包括預防和打擊貪污,對腐敗實施零容忍政策;澳門廉政建設亦一樣,廉政公署近年對現行法律制度各個方面包括廉政公署權限和職責法律框架、組織和人事管理,尤其是調查員制度方面進行深入研究,展開有關分析後得出結論有需要對現行廉政公署組織法作出適當修改。
法案由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修改明確廉署的任務及工作範圍,包括與貪污相關聯的經濟財務犯罪,尤其是有組織、具國際或跨區域規模的經濟犯罪。廉署強調在調查貪污犯罪,即“上游犯罪”時,如發現洗黑錢等與貪污相關的犯罪跡象或嫌犯時,才會一併開展經濟財務犯罪的調查,不會與其它專責部門的權限發生衝突。
法案建議廉署可應公共部門要求跟進行政程序而開展調查和作出現場查冊等行為,但保留在現行的三項範圍內,以避免與現行法規出現混淆。法案強化公共部門與廉署的合作義務,廉署可就部門的回覆資訊設定十五個工作日的期限。
法案同時完善廉署調查人員的學歷規定、長期服務獎勵金及權利保障等,確保調查人員在轉入新職級體系下的權益不受影響。廉署並修訂“廉署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與法案同步生效。
另外,廉署除了把財務及資訊調查處升格為“調查四廳”,亦撤銷研究組織部,將職能納入廉政專員辦公室的工作範圍。


修組織法涉四內容
增權可查經濟犯罪
去年政府修改《廉政公署組織法》,法案新增四項主要內容,當中包括廉署調查經濟財務犯罪的職能,特別是洗黑錢,同時公共部門可邀請廉署現場跟進及查察行政程序。
行政會早在二零二三年底完成討論《廉政公署組織法》法律草案,行政會介紹,因應社會發展需要和回應居民的訴求,以加強監察力度、增加職能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居民利益,特區政府因此修改廉政公署的組織法。因考慮到經濟財務犯罪,特別是清洗黑錢犯罪在貪污犯罪中具有突顯性,法案將“洗黑錢”納入廉署的任務及工作範圍內。至於經濟財務犯罪現時另有部門執法,廉署在調查經濟財務犯罪時,如何與其它刑偵部門分配權限?
廉署當時回應指出,廉署一向有權限對貪污犯罪及相關的欺詐犯罪作出偵查。在以往的調查中,如發現涉及清洗黑錢罪,廉署都會跟進調查。考慮到經濟財務犯罪都會伴隨著貪污犯罪發生,尤其是較大的貪污犯罪,因此在是次修法突出“經濟財務犯罪”此用語。修法亦是考慮到國際文書都有相關的著墨。至於廉署與其它執法部門的關係,廉署認為是各司其職,在自身的職務範疇內調查經濟財務犯罪。
新增權限包括為推動公私營部門的廉潔運作及管理模式進行合作、與澳門特區以外實體交流,以及促進在澳門特區落實反貪及行政申訴領域的區域及國際法律文書方面的工作。
對於推動公私營部門的廉潔運作及管理模式進行合作,廉署解釋其實一直都在進行。以往廉署與公共部門簽訂廉潔管理計劃,部份的期限已到,廉署重新檢視計劃的執行情況,將會推出更完整的計劃,並視乎需要在私營部門推廣。
法案又建議公共部門可以要求廉署對行政程序進行現場跟進及現場查冊行為,相關的現場調查工作可以在廉署的調查範圍內開展。同時,落實廉署對公共部門作出監察及介入的權限,廉署有權接收公共部門人員的刑事違法行為及違紀行為的資訊,以便掌握數據和採取合適及必要的預防及介入措施。
法案亦建議,廉署調查員制度,與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的職程掛鈎,賦予廉署調查員取得長期服務獎勵金的權利,並調整廉署調查員特別義務的範圍。
關於調整廉署調查員特別義務的範圍,現行法律中的特別義務涉及拘捕等行為。是次修法將範圍收窄,列出調查員的身份。廉署已經參考本澳其它刑事警察機關,以及外地設有調查員的機關,調整特別義務的範圍。廉署的調查員制度一直與司警人員職程制度掛鈎,修法是因應法律所引用的司警人員法律制度已被廢止(已作修改),所以必要更新。

法案明確執勤時義務
新增兩職級調整薪俸
“廉政公署組織法”在細則性討論期間,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關注到在“使用武器”的條文中刪去了廉署部門內其他輔助人員的類別。政府代表指出,在行動實踐過程中,廉署除了調查員、助理專員、顧問及領導主管外,便沒有其他任何類別人員會進行刑事偵查,因此修改文本作出更新。
文本建議明確廉署調查員在進行身份查驗、採取行動、執行職務及拘留時須遵守的特別義務。例如調查員需要表明適當身份或不能作出任何濫用權力、專橫或歧視行為等,需要以正確態度對待公眾。委員會關注到“特別義務”行文表述調整與現行制度有何變化?廉署代表回應指出,有關條文的調整希望確保調查員需要遵守明確的特別義務,並確保居民在接受廉政公署調查員調查行動時的基本權利,規範調查員與居民的關係。
法案賦予廉政公署新的職責,可預防及調查有組織性、或具國際性、跨地區性規模的“經濟財務犯罪”。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關注廉署的新職能與司法警察的調查是否存在重疊?廉署回應時強調,其工作針對與貪污相關的經濟財務犯罪,而“有組織”一詞並不涉及《有組織犯罪法》所定義的犯罪組織,而是指涉及複雜或先進科技的相關犯罪行為。
法案建議廉政公署可對公共部門作出勸喻,若被勸喻的機關不接受或部份接受,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有理據的回覆,可一次或多次延長。委員會認為由於不履行有關做法涉及罰則,經過討論,法案明確規定廉署到現場的行政跟進僅限於應公共部門的請求。法案亦新增規定,公共部門有義務將工作範圍內知悉的刑事及紀律資訊告知廉署,否則將構成加重違令罪。
文本建議新增兩個職級,包括總調查主任、特級調查員,委員會關注人員轉入過程中的權利有否受影響。政府代表指出,是次立法目的是希望公平調整人員的薪俸制度,以及優化人員制度。政府強調,制度是參照並掛鈎司警局人員的制度,強調沒有減少到人員現有權利,並表示了解廉署人員的訴求,希望更完善人員職級建設,日後在人員管理安排上更具效率、健康及完善。法案建議引入長期服務獎勵金。政府代表認為引入長期服務獎勵金旨在激勵廉署調查員士氣,穩定人員隊伍,委員會表示認同。
一常會建議為廉署調查員設立特別職程,廉署表示考慮到這需要時間和獨立的立法程序,目前法案更符合現有調查員及廉署的利益。法案還增加對年滿五十歲且供款時間達二十五年的廉政公署調查員發放長期服務獎勵金的規定,以鼓勵調查員在廉政公署發展其職業生涯。委員會同時關注調查員的權利保護,廉署保證,調查員轉入時,其職級和職階將與原職相對應,任職時間和工作表現評估也將在轉入後續算。